2007年4月1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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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姓遭受天灾有权获救助赔偿
《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》昨起实施
见习记者 李道演 通讯员 谢根能

  本报讯  从昨天开始,我省各地将进入持续6个月的汛期。上周五,记者从省防指了解到,我省首部防汛防台抗旱地方性法规——《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》于昨天起正式施行,这标志着我省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。
  新出台的《条例》共有7章56条,主要就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职责、准备、实施、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。《条例》把每年入汛当天即4月15日定为我省“防汛防台日”。
  省防指副指挥、省水利厅副厅长彭佳学说,一个省专门设立防汛防台日,在全国尚属首次,这对促进各地政府认真做好防汛防台工作,特别是提高社会公众的防汛防台意识和参与度具有积极意义。
  据彭佳学介绍,《条例》是我省多年来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践的总结,在内容上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,并强调“以人为本”的原则。如公民对防汛防台抗旱依法享有知情权、获得救助权、救济权、获得赔偿权;农居房将建立“健康档案”,农民住户可从自身的“档案”里知道自家房子对台风等自然灾害的抵抗能力等。
  《条例》还建立起紧急防汛期和非常抗旱期制度,规定在紧急防汛期,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采取学校停课、工厂停工、市场停市以及交通管制等必要措施,确保人员安全。在非常抗旱期,有关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限制工业、服务业用水规定的,将受到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  另外,针对台风来临时,地方政府颇感难办的人员转移问题,过去由于找不到法律依据,对一些必须转移但又拒绝转移的情况很难处理。对此《条例》已有了明确规定:对不听劝导、拒绝转移的人员,必要时可实施强制措施;对不服从当地政府发布的决定、命令和依法采取的措施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也将被追究法律责任。
  “《条例》的颁布是我省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中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事件。”彭佳学告诉记者,“它的实施将全面推进我省防汛防台抗旱事业走向规范化、法制化道路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,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。”